1.
本件均係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343及345地號相連,土地現況上部分為本件建物坐落,部分為 鄰屋占用,建物現況為共有人占用,門前擺放鹹酥雞香雞排攤車,有無使用或分管約定不明, 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之土地及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及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343地號及10 8建號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345地號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則345 地號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343地號及108建號共有人仍有優先承買權;345地號共有人僅 得對345地號主張優先承買;若343地號及108建號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應就全部標的一同應 買;若343地號及108建號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則108建號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343地 號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3.
343地號及345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土地標示部均記載「建築基地地號:保生段
12.
340-5地 號」。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其中增建部分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 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 權。
13.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均為枋寮鄉都市計畫之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