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土地及建物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均不點 交。目前拍賣之屏東縣九如鄉九明段37地號土地除部分面積上建有本次合併拍賣之1建號建物 外,該建物是由第三人侯東霖承租作為其經營之明治企業有限公司之廠房使用外,其餘土地面 積尚有第三人林金晃出資興建之鴿舍、第三人出資興建之屋側涼棚、屋側鐵皮屋、獨立之鐵皮 屋廠房設施、油槽4座及第三人種植之木瓜。
2.
上開第三人林金晃出資興建之鴿舍、第三人出資興建之屋側涼棚、屋側鐵皮屋廠房車庫、 獨立之鐵皮屋廠房設施、油槽4座及第三人種植之木瓜,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之屏東縣九如鄉九明段37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 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
4.
本件拍賣之土地是耕地,請應買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及農業發展條例 第33條規定。若應買人係私法人,須提出耕地取得許可始得投標或承受,否則應買無效。
5.
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及土地之共有人對共有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若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全部標的(土地及建物)一同合併承買。若本件土地與建物之共有人不 同,若均主張優先承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為一之立法精 神,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應以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主,請應買人注意。如其中之 優先承買權人到場應買,其餘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 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 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 六、本件拍賣之1建號建物係農舍,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第0961848111號 函,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否則投標無效。
6.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7.
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 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 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