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454地號土地為28建號建物及其增建(經測量後暫 編定為28-1建號)坐落,後側少許為巷道。建物二樓後側(增建)天花板漏水、裂縫,三樓後 二座水塔之地上有部分積水,三層牆壁有壁癌;建物內曾有非自然死亡(即債務人李冠諭於建 物內自殺)之情事。檢視建物內部情形為一般居家配置,有陳○免之信件放置,有電視櫃,房 間可見堆放衣物,建物之三層堆放雜物及水塔等。債權代理人則表示:查封之標的物係債務人 及家屬自住等語。本件拍定後,
2.
28-1建號建物暨其實際坐落454地號土地部分點交,454地 號土地現為巷道之土地部分則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4.
拍賣之28-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 建築或有其他依法應拆除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 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 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
5.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 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 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