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雜木林地 (詳細位置仍以地政鑑界為準),又 兩造皆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標的之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私法人 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34條並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抵押權及限制登記於拍定後塗銷,查無設定三七五租約。
3.
本件土地係依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75號分割共有物判決主 文諭知變價分割而進行拍賣,拍賣土地之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受,並 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