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不動產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二民國113年5月2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36-1地號約位於至善幹93L2 1B7362EC25電桿旁,部分為道路,其餘為路旁邊坡及雜木林,目視無其他人工 地上物;136地號土地位於136-1地號之道路二側,均為雜木林,目視無其他人 工地上物;134地號、134-1地號土地可由136-1地號旁之小路進出,惟遭小門封 堵。其餘地號土地均無路可達,依空照圖顯示均為雜木林,無其他人工地上 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2.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