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3年6月3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19地號、458地號、459地號土地分別位於臺北市士林區平菁街106巷13號建物東南側10公尺、 西南側550公尺、560公尺處,均為雜木林。另據鑑定報告記載,219地號無 臨路;458地號、459地號部分為平菁街160巷道路使用;472地號、475地 號、478地號土地分別位於竹林步道口(平菁街42巷步道口)沿步道走約10 0公尺、300公尺、70公尺西側,均為雜木林,無臨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 投標。
8.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 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二458地號、459地號土地查有三七五租約登記,拍定後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且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得優先於土地共有人行使。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