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9月1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57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士林區永公路245巷90號建物旁,除上開房屋部分占用外,另有一門牌號碼:台 北市士林區永公路245巷88號之三合院房屋占用。第三人葉先生於114年10 月15日具狀陳報,245巷88號房屋為其繼承而來。債務人於114年11月6日具 狀陳報,土地上之房屋為40幾年前,外公還在時蓋給同母異父的哥哥居 住,與其多年未聯絡。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