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4月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5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為 臺北市士林區平菁街106巷
4.
22號建物之南方,上有鐵皮棚架、車庫占用,另 有部分土地為道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上開鐵皮棚架、車庫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 均不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7.
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10.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11.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