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因土地上為雜木林,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7月29日、同年12月11日、115年8月2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 出,233-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為永公路395號建物之西南方60公尺處,目視所及 為雜木林,無建物坐落,土地有部分為道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