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12月1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34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士 林區平菁街93巷12號西北方約70公尺處,為雜木林;435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士 林區平菁街93巷12號西北方約6公尺處,為雜木林;570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士林區平菁街95巷27號旁,部分空地、部分上開建物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 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 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 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 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