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因土地上為雜木林,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7月29日、同年12月1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32地號土地 位於門牌為永公路395號建物之西北方40公尺處,目視所及為雜木林,無建物坐 落,且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抵押權人徐○順114年9月15日具狀稱,本件拍賣標的屬於「台北市保護區 變更為住宅區住六之五住六之四自辦市地重劃土地」之一部分,債務人和世通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籌備會之代表人;徐○順又於114年9月17日、同年10月27日到院並具狀稱,其係經債務人負責人吳○雲之同意在本件拍賣標的上種 植500棵樟樹,樹齡大概12-13年,主張吳○雲於114年6月12日同意將上開樟樹 所有權歸徐○順所有。上開樟樹占用土地之問題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5.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6.
本件不動產分8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9.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