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4年3月3日、115年3月18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55地號 土地上有門牌為莊頂路
4.
182號建物及庭園占用,部分為道路用地,道 路旁之邊坡及其上之雜木林亦可能占用;
5.
32地號土地位於莊頂路,作為供 公眾通行之柏油道路,除路旁之路燈、電箱外,無其他地上物占用。惟現在實 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6.
上開建物、地上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 不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7.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4年7月16日函覆
8.
39地號土地係66使字 第0281號使用執照(62工營字第0787號營建執照)建築基地外之私設通路。依 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私設通路為基地內建築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共用樓 梯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通路;另按內政部71年9月29日台內營字第110154號函 釋規定:「建築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有未連接者,應得以私設通路連接 後建築。...」是建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申請建築者,該通路為建築基 地外之「私設通路」,非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非屬法定空地。
9.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0.
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 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 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 人特別注意。
11.
土地實際使用現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
12.
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 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由應買人自行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後再決定是否 應投標應買。
13.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 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9.
155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 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又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 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共有人、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20.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