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5年4月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46地號土地位於門牌為 臺北市士林區平菁街106巷14號建物之北方,目視所及為雜木林,上開建物有一 小部分占用246地號土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占 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
9.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 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 規定之證明文件。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