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標的於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44850號)執行時,據地政人員表示149地號上有臺北市士 林區永公路245巷43弄3號、3之1號房屋占用,部分為3號(即40089建號)及3之1號房屋之屋前 空地。3之1號房屋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 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債務人在場稱40089建號為弟弟及其家人居住,1樓廚房、飯廳天花板 及2樓前客廳及後面均有漏水情形等語。第三人即建物共有人陳○長於114年6月2日具狀陳報建 物為其及家人居住使用。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 三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於前案在112年12月4日函復稱:40089建號為整幢違章建築,(第三 層)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第
3.
二層)經調閱83年空照圖似有顯影,復經派員現場 勘查,現況材質非屬新穎,且無施工之情事,拍照列管辦理,俟有新事證後再依規定續處。於 本件在114年6月25日函復稱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1 14年6月24日北市都建字第1146128411號函新違建查報)。 四149地號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 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7.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149地號及40089建號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 受。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40089建號建物共有人之優先 承買權優於149地號土地共有人。二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