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4月17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29地號土地上有臺北 市士林區仰德大道3段250巷11弄28號房屋部分占用,其餘為雜木林。上開建物 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 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上有三七五租約,據臺北市士林區公所114年4月28日函稱「本租約 目前租佃糾紛並移送法院中」;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 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6.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 二129地號土地查有三七五租約登記,拍定後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且三七五 租約承租人得優先於土地共有人行使。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