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9月1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士林區 仁民路48號西南方約70公尺處,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 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另據本件鑑定報告勘查內容所示,現況為雜草雜木叢生,故本件土地實際 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 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5.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戊、己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 最高者得標。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9.
優先承買權: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六、甲、乙、丙、丁、戊、己標均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