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10109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3年11月7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范○涵即債務人媳婦在場稱建物為債務人及家屬自住,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3.
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 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