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3月23日現場查封時,據在場人夏○玲稱,其為債務人前妻,22709建號建物現由 其與小孩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該址。據夏○玲115年3月30日具狀陳報,其係經債務人及 該建物共有人之同意而居住於該址。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5.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8.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建物共有人得標,其餘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 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 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