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3年9月5日、115年3月10日現場查封及執行時,經入內檢視發現,本件建物分隔成數 間套房,第二層有一間A房,第三層有B、C、D房(3間),第三層頂樓有E、F房(2間)及洗衣間, 第
6.
43077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且均 由同一大門進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依卷附之租賃契約,本件建物之上開套房分別出租予不同第三人占有使用,租期最早自114 年2月10日起,最晚至115年9月4日止,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400元至17,000元不等。又因 租期之始點均係在本件不動產查封之後,不得對抗本件債權人,故建物拍定後點交。
8.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9.
43114建號建物均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 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六)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3年10月21日函覆:
10.
43114(其中第三層部分)建號建物係 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比對83年空照圖建築物遮蔽無法辨識,現況材質老舊,且無施工跡象,拍 照存證辦理;43114(其中第三層頂樓部分)建號建物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於新違章 建築,限期強制拆除等語。請應買人注意。
11.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