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因本件土地現為建物前方之土地,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 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6月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03地號土地位於臺 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5段3號建物前鐵皮棚架下方。據債權人115年6月 12日陳報之照片顯示,303地號土地上有停放車輛。惟現在實際情形 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上開鐵皮棚架及車輛非本件拍賣範圍,棚架及車輛之所有權人及其占 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 意。
5.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 為準。又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後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