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2月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7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為 延平北路2段272巷42號之建物坐落。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注意。
4.
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占 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5.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5年2月10日函覆:571地號土地係65使字第0539 號使用執照(64建(延平)(迪)字第003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6.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又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11.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2.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 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 定之證明文件。
14.
4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分離 出賣時,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 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 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有數人表示優先承買時,應按專有部分比例買受 之。
15.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