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3月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19地號土地上有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1段49巷2號建物占用,另有左側巷弄半部占用。上開建物非 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 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 投標。
8.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 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 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