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5年7月9日現場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出,22385建號建物原為一般零售業,但現場 作為劃有編號之停車位使用,其中編號
5.
48為全部占用; 依士林御花園社區總幹事表示,上述6個車位目前均非債務人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債務人115年8月20日具狀陳報,其從未與士林御花園管委會等16人間有出租、買賣或同意 使用之約定,並已提起民、刑事訴訟。依前案拍賣公告記載:?參酌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 字第1091號民事判決理由,第三人占有使用停車位具有正當權源,故拍定後不點交。?22385建 號建物有漏水情形,與管委會因漏水事件訴訟中,現以帆布架住漏水位置。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8.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