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2月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33-2地號土地為臺北市北投區自強街31巷道路,部分土地是否被同巷
3.
49及51號鐵皮屋簷占用不明, 需鑑界始能確定。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4.
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3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7.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 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