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4年6月2日現場查封時,發現10060建號建物現做為停車場使用。據債權人114年6月1 0日陳報之照片顯示,現場有停放數輛汽車與機車。建物占用人及其占用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 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建物共有人得標,其餘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 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 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