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14年11月5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余小姐在場稱,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出租人為林小 姐,約已租8年,在此期間陸續訂過幾次租約,現在記不清是否仍有租約,但租金都有匯給房 東。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7.
優先承買權: 41714建號建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本件標的全部買 受,不得僅就部分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