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11月1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08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 碼: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170巷
4.
17號建物及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18 6巷26弄
5.
25號建物坐落基地及其前方空地。上開建物所有 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另據鑑定人於115年3月31 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指出,本件土地現況屬有地無屋之權利狀態,地上建物所有 權人眾多,產權關係複雜。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5年3月6日函復,608地號土地係73使字第1843 號使用執照(71建字第1524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7.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12.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13.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14.
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73使字第1843號使用執照(71建字第15 24號建造執照)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 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