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3月16日、同年6月8日現場執行時,經入內檢視,房屋內堆放雜物、工程用品 (如拖車、木板、木梯等),傢俱眾多,門口亦有堆放些許廢棄物,應無人居住;1樓有增建 (即22013建號建物),與20423建號建物內部相通,無牆壁區隔,有獨立出入口。惟現在實際 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5.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5年4月2日函覆:20423建號建物前方之防盜鐵窗係水平增建違 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另22013建號建物係位於防火巷(間隔)及停車空間之 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列管(或拍照存證)等語。拆除風險 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 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6.
22013建號建物部分占用非本件拍賣範圍之鄰地即211地號土地,該鄰地所有權人及建物占 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10.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建物共有人得標,其餘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 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 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