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5年5月25日現場調查時,經入內檢視現場放置家具及大量雜物,4樓頂樓原於4樓設有外梯,後因安全考量已廢棄並拆除,目前僅能由4樓內梯通往頂樓,頂樓原有漏水問題, 現已修繕完畢。債務人蔡蕙安另具狀稱其父親在屋內自然過世,屋內大多為其父親遺物。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42663建號係未登記建物,部分與主建物(40517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部分 為主建物頂樓增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5年6月12日函覆稱:42663建號建物係位於 屋頂及陽台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列管(或拍照存證) 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 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5.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6.
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 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9.
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 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