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法院 114快108167三

臺北市北投區溫泉段三小段329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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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8/2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9/10 週四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01
保證金:
21
總坪數:
1
坪單價:
98.2萬/坪
持分地坪:
1 坪
總現值:
57.5 萬
拍後增值:
-43.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第三種住宅區。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北市 北投區 溫泉段三小段 329地號,面積 68 m2,持分 1/20,101 萬
(第三種住宅區。 )
法院筆錄 (6)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4年12月2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29地號土地上有臺北市北投區公館路137巷8弄28號建物後方之建物占用。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 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 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 投標。
5.
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3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
9.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二329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 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
土地增值 (1)
1.
臺北市 北投區 溫泉段三小段 329地號
68 m2 × (1/20) × 169,000 元 - 101 萬元
= -4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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