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016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3月1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20163建號建物現由其及家屬自住等語;經 入內檢視,房屋內部雜物眾多,前、後陽台均有打通擴建為內部空間。115年4月23日據地政人 員現場測量後表示,房屋現況與登記情形略有不符,但測量結果未超過登記面積。又依債權人1 15年3月20日陳報之查封現場照片顯示,廚房天花板似有剝落之情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5.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