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3年3月4日、114年6月25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63地號土地位於大業路280巷 9弄13之1號建物前之道路用地,有部分上方遭前開建物之雨遮占用;另40343建號建物,經開鎖 入內檢視,已停水停電,堆放大量雜物與神像,有神明桌、衣櫃、桌子等大型傢俱,屋內積有 大量灰塵,似長期無人居住,客廳梁柱有龜裂,其中一間房之頂部有漏水痕跡。惟現在實際情 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自97年迄今未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之勘驗紀錄,自95年 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 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6.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 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六)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 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 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7.
請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本標的有無非自然死亡或 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 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1.
40343建號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 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 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