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2月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61地號土地上有臺北市北投區自強街5巷52號、54號、56號建物占用,58號建物是否占用需鑑界始能確 定。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 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4年7月15日函復稱361地號土地係60工使字第0248 號使用執照(58工營字第0504號建造執照)、60工使字第0247號使用執照(5 8工營字第0506號建造執照)及60工使字第0277號使用執照(58工營字第0501 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 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2.
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
6.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 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三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60工使字第0247號使用執照(58工營 字第0506號建造執照)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 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 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四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