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4月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36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中山 北路6段172巷,現為道路用地;737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中山北路6段172巷22 弄,現為道路用地;現況為社區進出道路,757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中山北路6段172巷16弄,現為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4.
依114年6月4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局函,737地號土地係64使字第2297號使 用執照(64建(士林)字第0017號建造執照)建築基地之私設通路,屬建築法第1 1條所稱之法定空地,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6.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11.
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737地號土地係64使字第2297號使用執 照(64建(士林)字第0017號建造執照)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 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 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
12.
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 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