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2月3日現場執行時,在場人李○月稱,31087建號建物現由其基於租賃關係占有 使用。依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於115年3月9日陳報之租賃契約記載,租期自97年10月15日起至10 0年10月14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12,000元;另假扣押債權人上海商銀於112年11月14日陳報, 李○月表示因係親戚關係,租期屆滿後未再簽立新契約。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
4.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8.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建物共有人得標,其餘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 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 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