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民國115年2月1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51地號、651-1地號土地位 於臺北市士林區磺溪街23號建物北方30公尺處,有一無門牌鐵皮屋(元氣早 餐店)占用;652地號位於上開23號建物北方20公尺處,部分為空地,部分為 元氣早餐店鐵皮屋占用;653地號土地位於上開23號建物北方15尺處,其上有 鐵欄圍住,並搭有棚子。上開建物、設施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 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 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6.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 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 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