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4月1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12-1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5段740巷10弄之巷道,有部分可能遭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5段 740巷10弄11號建物占用;312-2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士林區福志路12號旁 與中山北路5段740巷10弄11號中間之空地;312-3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士林 區中山北路5段740巷10弄巷口前方三角形道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 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 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 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