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11月18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05-1地號土地為承德路4段 277巷之道路用地;790-1地號土地部分為承德路4段277巷之道路用地,部分為 門牌號碼承德路4段277巷
4.
41號建物部分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11月28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46182865號函覆, 705-
6.
790-1地號土地係經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7.
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占用土地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其占有使用權源不 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8.
1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1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 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4.
790-1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 定時,就其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15.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