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 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1年12月1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58地號土地係位於 門牌為士林區延平北路5段147巷12號建物前方5.5公尺處之道路用地;459地號 土地係位於門牌為士林區延平北路5段147巷1號建物旁、7號建物旁、12號建物 前方之道路,上開1號建物有部分占用。嗣於115年6月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
4.
459地號土地均位於延平北路5段147巷1號右側空地,作為停車 及堆放雜物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上開建物、車輛、雜物等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車輛、雜物所有權人及 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6.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5年6月12日函覆:
7.
459地號土地係69使字 第1158號使用執照〔68建(士林)字第0168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8.
據鑑價報告記載,經查詢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土壤液化潛勢區查詢系 統,本件標的屬高潛勢區(紅色)。 (六)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又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9.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1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 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5.
4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分離 出賣時,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 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 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有數人表示優先承買時,應按專有部分比例買受 之。
16.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