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4月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84-1地號土地位於通河 東街1段124巷19號至27號之巷道,且部分土地上有門牌為通河東街1段124巷27 號建物前面一點點占用。前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 明,請應買人注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5年4月17日函覆,384-1地號土地係69使字第04 73號使用執照〔67建(士林)字第0236號建造執照〕建築基地外之私設通路。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私設通路為基地內建築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共用 樓梯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通路;另按內政部71年9月29日台內營字第110154號函釋規定:「建築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有未連接者,應得以私設通路連 接後建築。...」是建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申請建築者,該通路為建築 基地外之「私設通路」,非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非屬法定空地。
5.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又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10.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1.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 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 定之證明文件。
12.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