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法院於115年6月1日與債權人及地政人員現場執行,據地政人員指界表示,標的336地號土地位於大智街179巷38號旁巷道至24號旁巷道部分,及179巷13號後方;標的344地號土地位於179巷23號旁,上有鐵皮建物;標的343地號土地位於
4.
344地號土地後方;標的335地號土地位於179巷38號旁防火巷,寬至竹圍街48巷巷道;標的345─1地號土地相鄰於
5.
335地號土地。另據新北市政府表示,標的5筆地號土地係屬三重都市計畫之住宅區,惟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宜自行查詢。另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上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所有人及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7.
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標的335地號土地係65使字第1384號使用執照(64建字第2573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標的336地號土地,查65使字第1384號使用執照(64建字第2573號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說所載為部分土地屬該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部分土地依圖說載示為類似道路(私設通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未計入建築基地面積計算建蔽率未計入空地比,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依函釋仍屬法定空地。另部分土地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標的343地號土地,經調閱87使字第257號使用執照(84建字第1381號建造執照),與卷內原核准配置圖核對結果,因該筆土地經地政單位辦理逕為分割後,地界線因與現有地籍圖不同故無法判別,如有疑義請洽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辦理重新鑑界;標的344地號土地,查65使字第1384號使用執照(64建字第2573號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說所載為部分土地屬該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部分土地依圖說載示為類似道路(私設通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未計入建築基地面積計算建蔽率未計入空地比,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依函釋仍屬法定空地;標的345─1地號土地,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等語,請應買人注意,倘須辦理鑑界事宜,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8.
本件標的無抵押權設定登記,地上權登記拍定後不塗銷。
13.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法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5.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6.
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17.
拍定人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法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8.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