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749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蘆洲區民族路255巷26號旁邊的空地,現有鐵皮圍住,無建物佔用。
3.
本件74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係78使字第113號使用執照與卷內原核准配置圖核對結果,部分土地屬該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部分土地為保留地(非建築基地),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9.
本件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拍賣期日債務人得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不予指定,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時,如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優先費用,後順序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0.
甲、乙、丙標土地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1.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2.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