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1月6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5568建號及13804建號中第五層頂現為分租 套房(分為
3.
,由承租人居住使用。2853之4地號使用分 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 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13804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此部分是否為 違建,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者,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 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5.
債權人、在場人、鑑定人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 本院陳報。
11.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 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