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查封時,通往門牌號碼金華街63號四樓及65號(依建物謄本登記應為四樓)之1樓樓 梯處遭鐵片封鎖無法上樓,執行人員現場目視2樓以上各房均有拆除痕跡、無外側牆壁且鋼筋裸 露,有網子遮蓋,似已無法居住,經鄰居稱本件標的已為空屋十幾年,上樓之樓梯均已拆除無 法上樓。測量時,地政人員稱3220建號、3224建號無樓梯可上樓,即使上樓亦無法測量,4樓有 部分拆除並辦理部分滅失登記,經本院函詢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稱旨揭建號已依新北市政府 地政局102年1月18日函為二重疏洪道兩側附近地區市地重劃區囑託辦理建物部分滅失登記在 案,並於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註記之。另經員警查訪本件標的稱建物已拆除,惟實際使用 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 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執行標的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依本院函查結果、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未發現有凶宅等 情,鑑定報告並稱標的現況部分牆面已拆除無法使用,使用現狀為空置;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 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 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 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8.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 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 與投標應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