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3年6月19日至現場查封時,無人應門。114年8月12日履勘時,債務人高端鈺到場, 表示本件建物為
3.
五樓,五樓為四樓頂一層增建(即本件3752建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且有出 租,四樓為自住。本院於114年12月9日至現場測量增建時,地政人員表示屋突部分未包含在四 樓面積內,另承租人高○信在場稱租約期間自114年4月22日起至119年4月21日止,並表示其承 租範圍包含四樓、五樓共二層,但因五樓為四樓之增建,故未明載於租約內。又四樓有內梯通 往五樓,亦有室外梯可到達五樓。另據債權人會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員警於115年8月2 0日調查房屋使用現況,債務人在場,表示其與承租人高○信共同使用,承租人承租範圍為四樓 一間房間及五樓(即本件3752建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4.
本件3752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公告所載面積僅供參考,實際以現場為準,拍定人就 該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 14年12月24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43287499號函示,如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 者,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本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等建管法令予以處理,應買人需自 行承擔將來被拆除之風險及負擔拆除之義務,拍定後不得異議,且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 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5.
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之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 等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 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決無上 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 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 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 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10.
本件建物(含增建)部分,係於本院囑託地政機關查封登記(113年5月24日)後始訂立租約並 占有使用,拍定後點交。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1.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 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