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查封時無人應門,張貼查封公告於門首,停車位編號29號位於B2有停放汽車一 輛,惟其佔有使用權源不明。測量時,由承租人陳喬惠開門讓執行人員入內執行,地政人員稱9 178建號無增建、夾層,承租人陳喬惠稱建物現由其占有使用並提出租約,租期為民國114年7月 5日起至115年7月4日止。另經員警查訪本件標的使用現狀稱現由陳喬惠占用無誤,上開租期於 查封日115年2月13日後,已經屆滿到期,倘默示更新租約或訂定新租約,均不得對抗查封效 力,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 否參與投標應買,本院不負回復原狀之責,且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 請撤拍。本件係拍賣9178建號之權利範圍全部,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又本建物含1停車位,因 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依本院函查結果、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非列管之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並無地 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未發現有凶宅等情;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 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 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 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8.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9.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 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 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