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2月4日現場勘測時,債務人配偶之兄長王智立在場,稱該屋 係自住(含其與配偶、債務人與其配偶等4人共同居住),無租賃關係,並無足以影響交 易之特殊情事。另地政人員稱本件無增建。
3.
本件不動產現由債務人與其家屬占用,故拍定後點交。
4.
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函復稱: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勘估時屋齡約28.2年,停車位呈現供不應求情形。經查 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臺灣凶宅網等網站,本件非 屬列管輻射屋、海砂屋,亦無凶宅紀錄;新北市僅屋主可查詢,故無法判定是否為地震受 創建築;無法入內勘查,以外觀觀察應無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等跡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