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3月4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在場人稱債務人已多年不知去向。1171地號 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 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債權人、在場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 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 向本院陳報。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 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六、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 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