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114年12月11日囑託地政機關為查封登記,115年3月12日執行履勘及測量時,經債權 人代理人會同地政機關人員到場,債務人任中原在場表示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案全 情事,房屋1樓及2樓現已出租他人使用。政機關人員表示1樓無增建,2樓內夾層為增建,2樓之 樓梯係從1樓隔出,屬於1樓之一部分但不相通,另有自1樓側邊開一道門獨立出入,故1樓無法 自屋內通往2樓。
3.
本件債務人任中原有提出查封前之租賃契約等文件:1樓承租人為劉○彤,租賃期間114年1 0月13日至115年10月12日,拍定後點交;2樓承租人為黃○龍,租賃期間114年6月11日至117年6 月10日,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 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若共 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以抽 籤定之。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 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債權人未查報系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 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 院陳報。
9.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 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 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