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4月9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93 地號位於門牌號碼國道路2段57號左側公車停車場,有首都客運二重站維修場; 依地籍圖所示,其尖端處緊鄰908地號,908地號上之鐵皮屋屋簷有越界」。另 首都客運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893地號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惟現在實際 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 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上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 買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